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14日指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1号;联系人:陈小亚、刘晔;联系电话:13906116409、8870200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7日9时30分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常州市武进区圩墩路3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