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第三人-,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39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1民初4391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与你们,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005160.23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因你们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