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第三人-,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81民初439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1民初4391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谢某与你们,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005160.23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因你们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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