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明都,杨安土,陈盛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147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盛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太平乡双流坝村1组40号):原告徐明都与被告杨安土、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陈盛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徐明都25492.52元;二、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明都1551.71元;三、陈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明都63103.22元;四、驳回徐明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徐明都负担168元,由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负担621元,由陈盛伟负担144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