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曹某某,陈某某, 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 ,佛山市南海里水九扬皮料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5民再12号,(2017)粤0605民初37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清全: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与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九扬皮料加工厂、曹建华、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陈七兰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再12号案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对佛山市南海里水九扬皮料加工厂、曹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曹建华、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陈七兰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黄清全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060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本院(2017)粤060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黄清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48651元及以486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予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三、变更本院(2017)粤060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陈七兰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041.28元(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黄清全、陈七兰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东莞市厚街吉盈皮革经营部、曹建华、佛山市南海新晟鞋材有限公司、陈七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黄清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