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第三人-, 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东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84民初1305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曹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杨某某,第三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284民初130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651662.81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32502.41元,自2020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651662.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曹某某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东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820元;三、被告杨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60元,财产保全费3941元,公告费1270元,合共160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某某、杨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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