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字第100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字第100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1906.67元(其中合同编号为2006助学贷0001329的借款合同本金6000元,利息7963.01元;合同编号为2007助学贷0002201的借款合同本金6000元,利息7971.83元;合同编号为2008助学贷0001754的借款合同本金6000元,利息7971.83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