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