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 苏州恒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4民初4474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恒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温州华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恒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州恒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工资款391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被告苏州恒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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