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04民初452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1813元、罚息9610.67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综合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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