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先**, 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521民初3341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内容
先**(住四川省泸县绿园路298号9栋2单元2楼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341号原告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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