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先**, 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521民初3341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先**(住四川省泸县绿园路298号9栋2单元2楼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341号原告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