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杭李荣, 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43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开庄工业区70号):本院受理原告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诉你、被告杭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43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4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700元(以货款1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14700元,暂算至2021年8月31日,自2021年9月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杨静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翁进军、颜确林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赵小敏、陆贻笑、周芬芬,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7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