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825民初717号,(2021)川1825民初717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5民初717号原告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与被告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孙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8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萧县志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邱建刚汽修厂修理费56701元及下车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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