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 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福达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74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市英福达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侯某某:原告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福达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4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43715.16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348612.62,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按LPR利率计:200678.22元,利息共计549290.84元),本息共计309300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继承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深圳市英福达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张某某、侯某某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19日09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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