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廖某某,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17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廖某某公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电话、邮寄、上门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出公告,向你送达(2021)粤14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某某、廖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5238.2元、利息8181.32元、罚息4622.1元、复利721.52元,合计128763.14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二、被告石某某、廖某某应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其中利息以实欠本金数按月利率1.5%计算,罚息从借款逾期偿还之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依罚息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287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某某、廖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