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 深圳市安元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兴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3033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深圳市鑫兴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安元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深圳市鑫兴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03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95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58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为43499.9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赵坤东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29日15时30分在第五十九审判庭(横岗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