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马某某,范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2652.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非医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