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戚某, 深圳市集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粤0307民初5338号,(2021)粤0307执恢873号,(2021)粤0307执恢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戚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戚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集银皮革综合广场A栋A2064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116269),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执行通知书。限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方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戚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8322.26元的财产(以人民币28322.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查封通知书。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4日查封了你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集银皮革综合广场A栋A2064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116269)。限你方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五、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戚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集银皮革综合广场A栋A2064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116269)以清偿债务。六、本院(2021)粤0307执恢873号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11月18日在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最后一次评估价为人民币472221.76元。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的80%即人民币377777.41元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七、(2021)粤0307执恢873号网拍告知书。上述财产将在京东司法拍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582)进行公开拍卖。关于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时间、拍卖规则、底价、成交情况、调价情况等信息,你方可自行登录上述网站了解,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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