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145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40548)合法有效。二、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已支付购房款总额190927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