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某某,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2341.41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970.07元(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其后利息损失仍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