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汤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杭州康希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杭州富春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康希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吕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们及汤某某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变更原告)、合议庭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15分在笕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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