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季某某,孙某,黄某,程某某, 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822民初1347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某某、孙某、黄某、程某某: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某某、孙某、黄某、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2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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