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台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11民初345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某某:本院对原告孙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损失 25036.23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