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