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 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漆桥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