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冯永刚,李某某,何元义,毛某, 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6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永刚、李某某、何元义、毛某、四川瑞联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5676号原告王某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25万元;2.五被告共同以1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10%的年利率计息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全部本息付清为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