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凶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昊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013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昊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凶某、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9206元;2、被告以9206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201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