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永良, 四川省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知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中亚知康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033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武侯中亚知康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贺永良、四川知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成都武侯中亚知康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一)于2017年11月1日签署的《租房合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租金319556.08元,向原告按照18315.29元/月的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房屋占用费,承担租赁物的物业费、水、电、气费至腾退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将公司的工商注册从租赁房屋迁出或注销;其余二被告就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请求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107民初3033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