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明华,鹿城分公司, 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 ,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 ,成都美乐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2民初598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成都美乐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明华与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成都美乐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