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彭某某, 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3250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8500元及利息损失(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彭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185元,共计39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93元,被告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某某负担205元。原告已预交398元,本院退回205元。被告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青岛少年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