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江苏跨跃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正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民终2976号,(2020)苏0706民初5725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华正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跨跃贸易有限公司、程盐凤、程冬梅、杨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华正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跨跃贸易有限公司、程盐凤、张新华、程冬梅、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7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如连云港华正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李某某有权对位于新浦区华阳丽都佳园6号楼2单元201室(丘号02491006-15)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8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