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102民初1086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0861号案件的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10时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