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毛某某,魏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928民初71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柳峰乡墩头村墩头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赤岭61-1号魏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28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49.5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00.00元,被告魏某某负担2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