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31号,(2021)粤0307执恢527号,(2021)粤0307执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河路榭丽花园三期1座1302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551228),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执行通知书。限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报告财产令。限你方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69850.36元的财产(以人民币46985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查封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0月16日查封了你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河路榭丽花园三期1座1302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551228)。本院经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复函同意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依法处分。限你方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五、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河路榭丽花园三期1座1302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551228)以清偿债务。六、本院(2021)粤0307执恢527号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11月29日在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最后一次评估价为人民币2288029.36元。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的80%即人民币1830423.49元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七、(2021)粤0307执恢527号网拍告知书。上述财产将在京东司法拍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582)进行公开拍卖。关于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时间、拍卖规则、底价、成交情况、调价情况等信息,你方可自行登录上述网站了解,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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