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李某某,第三人-,柯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内容 | 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柯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举证通知书、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原告主张本案案由更多偏向于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原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造成原告不能将案涉房产登记到原告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是案涉房产登记在柯某某名下并存在个人抵押的情形,故原告申请:一、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柯某某的主体地位变更为被告;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东莞市篁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柯某某签订的关于骏马山庄A型43B号别墅,编号为06615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三、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柯某某签订的骏马山庄A型43B号别墅,编号为2000年东工营字0040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确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柯某某应办理完毕与关于骏马山庄A型43B号别墅相关的银行按揭注销手续;四、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 |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