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汉封村二组,宋某某, 凤翔县冠森建材城徐小平粮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322民初243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汉封村二组宋某某:本院受理凤翔县冠森建材城徐小平粮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322民初243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由被告宋某某支付给原告凤翔县冠森建材城徐小平粮行货款8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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