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方秋华,曾祥耀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24民初190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内容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老溪村里祥组1号曾祥耀:本院受理原告方秋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曾祥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秋华给付油漆货款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曾祥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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