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宋某某,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的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许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审理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