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唐某某,唐某某,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全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民终1338号,(2020)川11民初18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魏某某、黄某、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唐某某、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1338号四川天全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天全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就(2020)川1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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