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素芬,何嘉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民初83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嘉盛:原告罗素芬诉被告何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3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2020)粤0391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嘉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素芬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二、被告何嘉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素芬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从2017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7.5元,由被告何嘉盛负担。原告罗素芬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7.5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被告何嘉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发生的公告费及后续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何嘉盛负担。被告何嘉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何嘉盛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