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吴建航, 滁州市德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御秦航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491民初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建航、珠海市御秦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建航、珠海市御秦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9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08095元;三、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二项的利息,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差额损失72585元;五、被告吴建航对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滁州市德豪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30元,由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建航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建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限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御秦航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吴建航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市广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御秦航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吴建航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