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1602民初589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1602民初58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新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