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珍珍, 南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粤0391民初3930号,(2021)粤0391执恢48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珍珍: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39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法律文书:一、(2021)粤0391执恢48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91执恢48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何珍珍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珍珍的财产(以人民币43488.2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珍珍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2021)粤0391执恢480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执行人何珍珍名下持有的车牌号为粤LB259K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广衡兴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珍珍名下持有的车牌号为粤LB259K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广衡资评报字【2021】第S09C001号评估报告,评估上述车辆现值为人民币46280元。现本院向你(或者你单位)送达该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或者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视为没有异议。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26413797),提交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法治大厦一楼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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