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某某,葛某, 昆山市特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葛某某、葛某: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特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葛某某、葛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千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