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成都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1779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17794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