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江苏金欧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特诺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金欧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本院受理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欧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江阴市特诺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