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王某某, 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日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日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698586.05元及利息(算至 2021年10月24日为2463163.66元,此后利息以698586.05元为基数仍按月利率1.5%从2021年 10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了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120000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暂计:3281749。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姜秀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爱花、王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