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林某某, 惠东县平山鑫顺景鞋材商行 ,惠东县大岭镇航威鞋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5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大岭镇航威鞋厂、周某某、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顺景鞋材商行与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航威鞋厂、周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航威鞋厂、周某某、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顺景鞋材商行支付货款1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顺景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顺景鞋材商行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航威鞋厂、周某某、林某某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