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爱平,叶献敏,第三人-李新高, 松阳县联工铸钢厂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献敏:本院受理上诉人松阳县联工铸钢厂与被上诉人周爱平、叶献敏以及一审第三人李新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