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爱平,叶献敏,第三人-李新高, 松阳县联工铸钢厂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叶献敏:本院受理上诉人松阳县联工铸钢厂与被上诉人周爱平、叶献敏以及一审第三人李新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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