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某某, 海宁市海洲街道安鑫裘皮服装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3997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某某: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安鑫裘皮服装厂诉被告熊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安鑫裘皮服装厂价款7170元。二、驳回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安鑫裘皮服装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