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成都星鑫商贸有限公司 ,崇州市洪伟五金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3668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崇州市洪伟五金加工厂诉被告成都星鑫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都星鑫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州市洪伟五金加工厂货款17,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李某某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怀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